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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10/22 10:47:00

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集锦

   探索“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的文化内涵和背后的故事接下来请阅读,希望以下网页内容能给你帮助。大家变得越来越注重合同,我们的生活已经无法离开合同。合同与协议书一旦签订就需要遵循。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1)
   第二十九条 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构)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五)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七)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三十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构)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重新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三十二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户外广告登记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广管委审定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
   (五)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的;
   (六)在幼儿园、学校校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七)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实体广告;
   (三)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四)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户外广告招牌合同协议书(篇3)
   4、在完全无瑕疵的履行完乙方的合同义务之后,乙方依本合同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5、乙方应建立广告审查制度,配备合格的广告审查人员,依法审查广告样稿。广告样稿必须经广告审查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布,并记录在案存档,乙方应对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应当审核其广告内容,无论从内容、外观、图文等方面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若发现其内容不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或侵犯其他第三人权利,应于收到审核画面起一个日历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收到审核画面时间以乙方签收时间为准,若逾期则每日应向甲方支付总额 2 %的违约金。甲方将签字确认的广告画面交与乙方后,乙方应予以签收并加盖公章,并于签收之日起两个日历日内予以发布。若乙方未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发布广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本合同的相关版权归甲方所有。
   6、乙方应当及时维护发布本户外广告的相应设施,确保广告发布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广告内容发布的正常效果,具体标准为550灯布、4pass以上喷绘,喷挂的效果样本需经过甲方书面确定认可。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发布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履行本合同乙方项下义务的行为。
   7、乙方应当如实向甲方书面提供户外广告发布的数据资料。并承担本广告发布行为所产生的一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