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1、老张属于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又不能从事其他工作岗位的情形;2、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预告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3、但是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给予1个月的工资;4、老张还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如果老张出院后能继续从事工作的,单位不应该辞退,如果出院后不能从事工作了,那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在2015年1月31日通知辞退老张,应该在领完本月工资后另发一个月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三)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补偿的标准是本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老张在公司工作10年,可以按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补偿10个月。
3、老张可以得到按1计算的1个月和按2计算的10个月,共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不同意的话,老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