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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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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之父死亡,遗有房屋4间,由A之堂弟B看管。1999年5月,A从外地回故乡准备将父亲遗留的房屋出卖,B表示不满,认为A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此项遗产,理由是A长期在外,自己曾经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A只好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B确实对死者尽过义务,但A为被继承人之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应由A所有。B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B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有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是清楚的,只是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本案不属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情况,因为二审过程中既未追加新的当事人,又未增加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