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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A与共有房屋6间, 1955年双方按各自1/2产权向房管部门进行了产权登记。1970年 , A与本市C结婚并带子女到C处居住,所遗3间房屋交B代为出租。后子女多即迁入A所属3间房屋居住, A未加过问,也未提房租之事。1993年,C去世, A即要求B腾出房屋、准备搬回自住。C当即拒绝并向法院起诉, 要求确认该6间房屋均归其所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 A提出证据证明3间房屋的所有权并反诉原告侵占房屋,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腾房并交付1970-- 1993年房租5000元。 此时, B担心不仅要交房, 还要承担房租,怕承担败诉后果, 故申请撒诉。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原告的撤诉?被告反诉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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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告B的撤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准许。因为本案中原告B撤诉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不符合撤诉的条件,即使本案中不出现被告A的反诉,原告的撒诉也不能被准许。本案中, 被告A的反诉成立,因为A的反诉是在诉讼过程中 ,针对本案原告提出的、 与本案诉讼标的有关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符台反诉的条件。 反诉应当与本诉台并进行审理。 "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