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同村邻居。1999年8月7日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屋后有梨树7棵,生产队于1968年买来树种并派人栽活的,应属生产队所有, 现为被告霸占,要求法院判决让被告将梨树退还生产队,并将历年收获折价交还生产队。法院经审直认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问:本裁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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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案例是要审直当事人的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与本案有 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利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利益。本案中原告既不是梨树的所有人,又不是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无权起诉。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本案起诉但人民法院尚未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