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 登录 注册 参考答案: C 出自:青书学堂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