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某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本题2.0分) A、 比较解释 B、 历史解释 C、 体系解释 D、 目的解释 答案 登录 注册 标准答案:C 出自:青书学堂 >> 哈尔滨师范大学-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