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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2014年4月,A公司、B公司与C集团公司等3家公司欲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下:(1)公司名称为X市XX汽车配件股份公司;(2)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募集设立;(3)A、B、C公司分别认购公司资本20万、40万和30万,其中A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B公司以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C集团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出资;(4)公司设监事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同年5月6日,3家发起人公司按章程认购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与银行签订了股票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随即向社会公开募股。募足资金后,经股民强烈要求在2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在会议召开10前通知了代表股份总数的1/3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请根据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上述章程所列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2)请指出上述章程所列事项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并予以纠正。




(3)请指出汽车配件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并纠正。

(1)符合规定的是(1)(2);(2分) (2)不符合的:(3)——发起人认购出资未达35%;(2分)(4)——股份公司监事会必有的职工代表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分) (3)存在的问题:证券承销协议应与证券公司签订;未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创立大会召开应在募足资金后30日内④创立大会应通知全部认股人,且有股份总数过半数的人出席方可举行,仅通知了1/3。⑤通知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应在召开15日前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