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1.2012年3月,A 厂与B 厂签订了一台机器设备转让合同,价款50万元。合同规定,款到后一个月内交货。同年5月,A 厂将货款一次付清。可是一个月后,B 厂厂长调走了,后任厂长不承认该合同,提出对机器设备要重新作价,否则不履行合同,致使A 厂生产无法上马,并损失差旅费2万元。A 厂要求B 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问:1.B 厂这样做对吗?为什么?2.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案 登录 注册 答:1.B厂这样做不对,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在本案中,B 厂厂长调走,不应影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的履行,后任厂长否定前任厂长所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A厂可以要求B 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上述经济损失。如B 厂仍固执已见,A 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自:福建师范大学 >> 工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