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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2009年5月1日下午,刘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降价处理的凉鞋,商场没有给付购货凭证,理由是降价处理。没想到穿了三天后鞋跟就脱胶了,她于是拿到商场要求退货,但营业员指着降价柜台前的一个告示“降价处理,概不退换”,拒绝退换。刘女士声明只穿了三天就出现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坚持要退货。商场经理出面解决,但仍坚持说既然事先已经声明,而刘女士仍然购买,就说明刘女士明知道是降价品会有瑕疵,而且接受了“概不退换”这一条件,因此刘女士无权要求退货。根据以上案情,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刘女士是否有权要求退货,为什么?(5分)
2、商场主张已经事先声明“降价处理,概不退换”,这是否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6分)
3、对于刘女士和商场的纠纷,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5分)
4、商场的一系列行为违反了经营者的哪些义务?(4分

答:1、刘女士有权要求要求退货。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而刘女士买的凉鞋三天就发生脱胶,属于质量问题,应该予以退换。即便是降价处理的商品,也应该具有正常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和性能。 2、“降价处理,概不退换”的事先声明,不能成为商场免责的理由。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且,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商场的事先声明 “降价处理,概不退换”,实际是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做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退换货的民事责任,其声明是无效的。 3、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争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女士可以采取上述任一种方式。 4、此案涉及经营者的以下义务:(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3)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4)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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