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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试述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

答:20世纪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经济法,既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也是一种适应时代需要、应运而生的法律思潮。不论是否被承认,事实上都在一定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经济法的理念和手段——冲破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樊篱而由政权直接介入及参与经济生活。对于经济法的产生,应从社会经济、政治和法自身的轨迹中去寻求答案。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但是,并非法对经济的任何调整,都能形成经济法。从法产生起,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就是它的首要任务,对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史前社会结束以来任何社会或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种控制及运行机制。但却不能认为古代就有经济法。法的部门划分,包括经济法以及民法等任何其他法律部门,都是社会及法律调整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古代和中世纪,凡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诸法合一,没有部门划分,也就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门类。作为例外,古罗马由于自由、平等的贸易和手工业的普遍发展,从而在纪元前后导致公私法的分立也即民法部门的形成,法学家乌尔比亚努斯也提出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其后,以拿破仑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五法典问世为标志,社会和法的发展突破了仅有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局面。然而,这都没有形成“经济法”一说。因为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向来信奉“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井水不犯河水,国家调节之手遭到否定而萎缩不全,因而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社会经济条件。 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力量破坏市场竞争、干预国家政治,还导致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靠市场力量显然无法摆脱这种困境。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改变被动的不干预政策,而逐步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等做法,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参与和干预经济生活。而这种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参与和干预,都是通过法的手段实施的,于是就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部门迥然有异的经济法律、法规,遂有法学家将其诠释为“经济法”。 总之,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的职能;同时,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经济法问世之后,在30年代大危机时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曾出现多次高潮。按照历史和逻辑的一致,我国经济法学者多将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过程概括为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或者说三个不同层次。 (1)战时经济法。 这是初级的经济法,仅于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的。除德国的战时经济法之外,日本作为后进的帝国主义国家,其战前经济也具有强烈的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更在战时颁布种种经济统治法令,较之德国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些与市场机制和规律背道而驰的法律法令,使经济法不幸成为“法西斯经济法”,但战时经济法同时也体现了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经济介入的经济法理念。战时经济法是对社会客观要求的一种扭曲反映,当国家适应经济社会化需要,对经济关系加以正常协调的法律秩序建立后,它的使命也就宣告结束了。 (2)危机对策经济法。 这是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经济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鉴于经典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强调国家公权力与市民社会应严格分野,所以西方国家的经济法长期以来多是迫于经济危机或社会矛盾激化而不得不制定的。既然为消极被动地应付危机,则必然具有相当的盲目性,为着应急往往不计后果,不惜强行采取管制措施,从而损及经济的活力和民主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化的客观内在要求普遍显现,适应这种要求的个别经济主体自律及其社会性协调管理逐渐融入个人和社会之理性,经济法之体现国家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因素日益增长,终将摆脱自然王国而走向自由境界。 (3)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自解散德、日的卡特尔和财阀,推行经济民主化开始,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日益形成。其主要标志是经济法据以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已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和行为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市场主体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上来。这一时期的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立足社会整体,以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为重,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国家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的孕育、发展准备了良好的条件。然而苏俄的浓重中央集权和行政色彩,使经济法难以从行政法和国家法中脱颖而出,只有民主德国和捷克斯洛伐克于60年代认可了经济法,按经济法精神制定了经济法典、经济合同法和企业法等。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经济法制的重要性早已为各界所一致认可,而我国政府在宏观和微观的经济管理、调控、参与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为其他任何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及,这就为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条件。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济法的立法以及研究呈现出一次次繁荣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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