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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答:在跟单信用证付款中提单的作用是很突出的。 (1)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有善意与恶意之分。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并不是对收货人存心欺诈,而是因为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如缺乏识别手段或计量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接受保函免去提单上的批注,并不是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而是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限制造成,在此背景下出具的保函属于善意保函,应视为有效,承运人如果在目的港受到收货人的索赔,应先赔偿收货人,之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托运人或其保证人处得到补偿。我国海事法院就曾以判例的形式肯定了善意保函的效力。但保函有效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收货人,因此,承运人必须先赔偿收货人,然后再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如保函无效,则承运人无法再向托运人索赔。 在托运人与承运人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有瑕疵仍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此种保函是一种恶意保函。恶意保函无效,承运人在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不得依保函向托运人索偿。   (2)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问题 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期限,托运人应在该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间的提单。基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日后须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负责。 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间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在议付时,货物实际上可能还未装运,使信用证对装货这一环节的制衡力丧失,无法保证货物的准时到达。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都是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从而避开了迟延交货的责任。 由于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均为欺诈行为,因此,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而出具保函均为无效保函。在实践中,在信用证即将到期,而托运人又不能如期装船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要求修改信用证。   (3)为提货而出具保函 依国际航运惯例,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而在实践中由于提单流转环节多,速度慢,而运输速度则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快,特别是短途运输所需时间较短,往往造成货物运抵目的港而提单还未到达收货人之手的情况,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货物到港后凭正本提单及时提货。为了解决上述困难,避免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损失,航运实务中出现了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做法。目前这种提货方式已普遍存在,很多国家默认了这一做法。司法实践中则是区别善意与恶意保函的情况处理此类保函的效力。 在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骗收货人的情况下,提货人不是货物将来的真正所有权人,而是以骗取货物为目的将货提走,承运人也明知提货人不是真正的货主,而接受提货人的保函将货放走,致使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人持正本提单提不到货物的,此种保函属于恶意保函。承运人不仅要赔偿收货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且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订立的保函也因其具有欺诈性而归于无效,承运入也不得依保函向提货人索赔。 在承运人与提货人没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承运人凭提货人出具的保函加副本提单错交了货物,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上述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实际困难。发生提货人和提单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可能是由于提货人本是该批货物的买方,但提货人提取货物之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等情况,此时保函有效。承认提货保函的效力并不是否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航运惯例,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可以对收货入免除责任,只是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我国海事法院已有判例肯定了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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