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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1、2006年3月大学毕业生王某与北京某公司、学校三方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在规定的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王某进入公司第一年为见习期,服务期3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每相差一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7月10月,某公司与王某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并规定了试用期。8月中旬王某认为不适宜在该公司工作并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扣留了他的档案,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要求王某支付3万元违约金。结合该案例分析王某与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如何处理?

王某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业协议条款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违约金。因此,王某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某公司有协助王某办理转移档案户口材料的义务。 (1)就业协议是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订立的,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它签订于学生毕业之前。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签订于学生毕业之后。 (2)就业协议的依据是国家教委的部颁规章,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 (3)就业协议的内容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劳动合同主要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等规定。 (4)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就完成了。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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