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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试论一般自首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具体说,(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这是认定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条件,也即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所造成的。(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此为自动投案的对象和具体性的条件。(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此为自动投案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条件的前提。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表明其悔罪服法,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根据,使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把握自首成立这一条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罪行。(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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