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题
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1.A公司开具的汇票上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票据法上记载事项的哪一种?该记载事项效力如何?

(一)答:1、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显然仅仅针对票据的背书行为,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必要记载事项,不包括禁止背书转让的事项。因此当然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效力如何?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