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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1、 材料一:“根据美国宪法,当美国总统的条件很简单:出Th在美国,年满35岁,在美国住满14年的公民,皆可被选。现在的美国总统,全民参与选举,一人一票,不分种族,不分贫富,实质上是一种直接选举,但是在程序上,却仍然得按照二百多年前宪法的规定,各州选民只是选出本州的大选举团,当选的大选举团开会,在总统候选人之间投票,投票结果送到联邦参议员,参议员议长当着参众两院全体议员的面拆开各州来件,然后计算总票数,要理解美国总统选举法的利弊,关键是大选举团这一奇怪的设置。这得从遥远的1787年说起。” 材料二:在2000年大选中,布什在佛罗里达州只比对手戈尔多得537张选票,但却赢得了该州全部27张候选人票,为其入主白宫起到关键性作用。而布什最终虽以5张选举人票的优势战胜了戈尔, 但他获得选民投票却比戈尔要少54万张,这显然是一个令人感到尴尬的结果;佛罗里达州的戈尔支持者显然被“一笔划
掉”了,而全国大部分选民的意愿显然也没有得到尊重……而问题的根源竟然是来自于使用了200多年的“选举人团制度”。戈尔最后失败了,但是他仍说:“不是出于人治,而是崇尚上帝和法律”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已作出了最后裁决。“虽然我并不同意这个决定,但我会坦然接受它。” 材料三:1800年,联邦党人约翰赛当斯总统在寻求连任的时候被共和党人杰弗逊击败,在1801年3月3日就就是他离职的前一天匆匆任命了16名巡回法院的法官和42名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推事,打算连夜发出委
任状。 当时是在由于时间紧迫,到3月4日零点的时候还有17名治安推事的委任状还没有发出,只好留给当天就任国务卿的的麦迪逊去发出,而新任的总统杰弗逊和麦迪逊被旧总统的行为激怒了,拒绝发出亚当斯总统在前一天晚上签署的委任状,没 有得到推事委任状的威廉马伯里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向总统讨要自己的职务,马歇尔现在已经是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院,他有权负责这个案件的裁决,马歇尔处在了两难境地:如果强制命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那么麦迪逊可能在总统的授意下拒绝执行,并且国会可能会对自己提出弹劾,如果不理睬马伯里的要求,则不但会让自己的同门失望,更加会严重削弱最高法院的权力。马歇尔此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1.材料一中提到了“选举人团”制度和1787年制宪会议,请回答1787年美国的制宪会议上关于总统选举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会这样来规定?美国总统的大选一般要经过几个阶段?美国总统届、任、位如何进行区分?请简要回答。 2.材料二显示了2000年由选举人团制度和1787年制宪会议弊端引发的世纪诉讼的相关内容,为什么选举人团制度会备受质疑?最后在法制与民主的较量中是谁胜利了?如何理解这一特殊情况? 3.材料二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才成为总统选举诉讼的最后判决,显示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材料三体现了为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地位提升的那个案件?约翰马歇尔的最后裁决是什么?该案的意义有哪些?请简单回答。 [ 20 分 ]

1、(1)1787年美国的制宪会议规定美国总统是由各州选民选举的选举人团对总统进行直接选举,而不是由选民进行直接选举,获得选票人数过半数的总统候选人当选。 (2)这样规定有利于简化选举程序,客服直接选举的技术困难。 (3) 美国总统的大选一般要经过:预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竞选、总统大选四个阶段。 (4)总统的每一次选举成为一届,担任总统一届为一任,同一位总统担任两届总统也称为一任。位是指从历史上第一位总统至今的总统个数。 2、(1)因为选举人团制度并不一定代表多数,它采用“胜者通吃”的原则,只要候选人在选区获胜就获得该选举的全部选票(2)法治胜利了 (3)说明美国的法制问题,信奉法治至上,认为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解决,体现了美国的法治思想和完美的法律体系 3、(1)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2)约翰·马歇尔的最后裁决: ①依据宪法规定,麦迪逊拒绝发出委任状是不对的 ②依据宪法规定,最高法院没有对此类案件的初审查权,法院只对涉及到一方为国外或州的案件中才有初审查权。马伯里既不是一个外国人,也不是一个州,故最高法院无权作出强制麦迪逊发出委任状的裁决 ③1779年司法法却赋予了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初审的权力,与宪法相抵触,故是无效的 (3)里程碑的意义: ①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 及对法律解释的权利。即包括国会在内的一切政府部门都要受法律裁决的约束,因为宪法在制定时没有规定谁对宪法有解释权,而该案件确定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即最高法院具有宪法解释权。法院的裁决体现了宪法的最高意志, 而宪法又是国家的最高大法,所以法院的裁决对一切政府部门都有约束力 ②该案件确立了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使法院与司法部门、政府部门 鼎足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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