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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6、 如果新闻媒体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你作为新闻媒体的当事人如何陈述抗辩的理由? [ 10 分 ]

①公共利益——如果某位公民的隐私与公共利益,或者说与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联系,它就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私事,不受隐私权的保护。比如,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对其品行作了解和评价,只要事实确凿,应不算侵犯其隐私权。 ②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是指因其身份、地位、事业的成就、罪行重大或因为与某一特定事件有关而为公众普遍知晓的人物。如著名科学家、作家、明星、高官或臭名昭著的罪犯等等。这些知名人物常常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和报道追踪的目标,他们的隐私权范围要比普通人小得多,对他们某些个人信息的报道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③公开场合——对人们在公开场合下的行为进行报道,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隐私的本质是“隐”, 即不公开性,一旦自我公开便不存在所谓隐私了。 ④公开记录——公开记录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正式文件、通知、判决书、布告以及其他允许公开发布、引用的材料。由于这些记录的公开性,即使其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亦丧失隐秘性,引用者免负侵犯隐私权的责任。 ⑤当事人同意 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 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他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具体表现为当事人愿意接受采访、主动提供资料、协助新闻作品完成等。 ⑥使不可辨认 有一些私人事件确有报道的价 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 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当事人的姓名、模样与当事人的身份等。 ⑦合理的公众兴趣——在对公众兴趣进行判断时,应根据社会中大多数人的看法来决定一个新闻报道是否符合公众兴趣,即根据报道中与个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一般成年人对该报道的看法予以决定。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