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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甲公司因建某高层住宅与乙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公司同意,乙把施工任务分包给丙建筑公司,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由丙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依照图纸进行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丙单位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2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丙在施工中不符合规范所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但丙称与甲不存在合同关系拒绝承担责任,乙以自己不是施工人为由也拒绝赔偿。

(1)本案件中, 乙与丙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2)上述安全事故属于哪个等级的事故?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正确答案为: (1)本案中乙作为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建筑法》第28条,承包人自行完成结构部分的施工规定,其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是无效的。 (2)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3)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承包人应承担责任,丙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丙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违反了《建筑法》29条的规定,因此乙、丙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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