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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论2015年立法对“地方立法权”的修改

参考答案: 中国关于“地方立法权”的法律规定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立法法而发生了变化。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地方立法权”范围扩大:《决定》修改了原“较大的市”才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所 有“设区的市”。并决定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该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 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该决定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地方立法权”权限:《决定》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自治 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的事项。” (5分)《决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 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总之,2015年3月15日 是“地方立法权”变化的重要时间节点。之前,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是各省区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 市、较大的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之后,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则是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包括比照适用该决定 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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