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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三.案例分析(60 分)
【案例 1】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北方某个城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其中 4 台 6t 蒸汽锅炉的采购,该锅炉加工周期一般为 60 日,安装调试 60 日。招标人对招标过程时间计划如下:
(1) 2016 年 8 月 9 日(星期六) -2016 年 8 月 14 日发售招标文件;
(2) 2016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 点组织投标预备会议;
(3) 2016 年 8 月 16 日下午 4 点为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 2016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 点组织现场考察;
(5) 2016 年 8 月 20 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修改了几个关键技术参数;
(6) 2016 年 8 月 29 日下午 4 点为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7) 2016 年 8 月 30 日上午 9 点投标截止;
(8) 2016 年 8 月 30 日上午 9:00— 11:00 ,招标人与行政监管机构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 许可证.合同业绩等原件;
(9) 2016 年 8 月 30 日上午 11:00 ,开标,共 4 个投标人;
(10)2016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30—2016 年 8 月 31 日下午 5:30 ,评标委员会评标;
(11) 2016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9 月 3 日,评标结果公式;
(12) 2016 年 9 月 4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13) 2016 年 9 月 5 日—2016 年 9 月 6 日,签订供货合同。 【问题】
(1)逐一指出上述时间安排程序中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蒸汽锅炉需要一个半月交货,其安装与系统调试需要 3 个月时间,招标人
与中标人在 2016 年 9 月 6 日签订锅炉供货合同是否可以保证在 2016 年 11 月 15 日供暖? 为什么? 如需保证,上述计划应怎样调整?


【案例1】 (1) 招标人组织本次招标的时间计划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 2016年8月16日上午9:00组织投标预备会议不妥。投标预备会议的目的是澄清潜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及相关条件的疑问,一般应安排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时间之后,以便于统一对投标人在现场考察和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 2) 2016年8月20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016年8月30日上午9点投标截止不妥,因为不满足《招标投标法》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前发出的规定。如果必须在2016年8月20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应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即延长到2016年9月4日,以满足法律对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时间的规定。 3) 要求2016年8月29日下午4点前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不妥。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除现金外,还包括转账支票.投标保函等形式。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均可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4) 2016年8月30日上午9点投标截止,2016年8月30日上午11点组织开标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5) 2016年8月30日上午9:00-11:00,招标人与监管机构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原件的做法不妥。依据《招标投标法》,此时应组织开标,其查对的结果不能影响开标。同时查对有关证明证件原件的目的是为了评审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法律将这一事项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而不是招标人与监管机构。 (2)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2016年9月6日签订锅炉供货合同不能保证2016年11月15日供暖。依据锅炉供货及安装时间,这4台锅炉最快也只能在2017年1月上旬具备供暖条件。如果必须满足2016年11月15日供暖,则须保证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完供货合同,即招标采购工作最晚须于2016年5月底6月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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