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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1999年5月,乙建筑公司与甲厂就甲厂技术改造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建筑公司承担甲厂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负责承包各项目的土建部分;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次包死,竣工后办理结算。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完成该工程的土建项目,并于2000年10月竣工。但是,甲厂于2000年8月被丙公司兼并,由丙公司承担甲厂的全部债权债务,承接甲厂的各项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及各种协议。乙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多次催促丙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支付所欠工程款,丙公司对此一直置之不理,既不验收已竣工工程,也不付工程款。乙公司无奈将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丙公司对已完工的土建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甲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
试对该案例进行评析。

正确答案为: (1)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因此,甲厂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均由丙公司继受。 (2)《合同法》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工程竣工后,乙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3)法院判决丙公司对乙公司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也就是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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