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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甲方某实业公司与乙方即某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由乙方负责甲方的办公楼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隐蔽工程由双方共同检查,相应检查费由甲方支付。施工过程中,乙方在地下室防水工程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检查验收,甲方答复:因公司事务繁忙,由乙方自己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即可。一周后甲方聘请专业人员对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遂要求乙方返工并承担此次检查的费用。乙方认为,返工可以,但按合同约定检查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试问:此次的检查费用应该哪方负责?并简明阐明理由。

正确答案为: 检查结果是地下室防水质量未达标,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包括检查费用)。《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本案中,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对于甲方不履行检查义务的行为,乙方有权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对此双方均有过错。至于甲方事后检查费用,则应视检查结果而定,若检查结果是质量达标,则此次检查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认为,由于甲方也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甲方也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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