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张某于2006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1年4月1日张某得知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当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已知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在本题中: (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为多 少?何时支付? (3)如果甲公司未及时支付,由谁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作何处理?

答案
参参考考答答案案:: (1)由于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张某的行为是合法的。 (2)甲公司应 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6000*3.5=21000元,应当在张某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其支付。 (3)如果甲公司未及时支付,由劳动 行政部分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责令甲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张某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