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答:律师某乙的说法不对。
首先,因为商店自称国产手表为瑞士手表,交付给甲的并非为双方所约定的瑞士进口手表,所以,商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可以主张商店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涉及的是“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问题,因此,诉讼时效应当是1年。(《民法通则》第136条)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因为一定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效果。在本案中,守约方甲多次向违约方乙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法定事由发生时,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时效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本案中,守约方甲多次与商店交涉,多次向商店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多次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多次重新起算,虽然甲与商店的交涉经过了1年零11个月,但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没有经过。不存在不及时找律师乙,诉讼时效既过的问题。
另外,此案还涉及除斥期间的问题。在本案中,涉案手表本来为国产手表,商店却称其为瑞士进口的手表,为欺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而导致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欺诈一方享有撤销权。该撤销权为形成权,除斥期间为1年。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虽然甲与商店多次交涉,但已经经过1年零11个月,除斥期间已经经过,甲已经不能够行使撤销权。
再者,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结果是胜诉权的丧失,而非实体权利的丧失。(《民法通则》第138条)
综上,律师某乙的说法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