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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案例1
陆某是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去年5月,陆某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介公司及时找到了下家徐某。去年6月,陆某儿子拿陆某印章和徐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去年8月,徐某要求入住房屋时,遭到陆某的拒绝。陆某认为,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是被儿子偷出去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他并不知情。双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去年8月1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2)请问徐某是否善意取得该房屋?为什么?

(1)答:法院应当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此案中,陆某儿子拿着路某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其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而且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陆某儿子有代理权,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陆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构成了表见代理关系。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答:徐某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非基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是狭义无权代理,不是表见代理) 因为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而在表见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因为外表授权的存在而被授予代理权,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无权处分,所以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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