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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案例2
2019年4月1日,甲钢材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广告,称本厂现有12mm薄钢板500吨,拟以低于市场定价7500元/吨的优惠价格出售,5日内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款到后本厂立即负责送货。乙公司见报后认为有利可图,遂于当日即给甲厂发00. 去一份订单写明购买100吨,并进一步明确最迟4月15日必须送到,并按7500元/吨价格将款项通过银行汇给甲厂。甲厂于4月1日收到订单,于4月2日发传真给乙公司:“现钢价上涨,钢板以8000元/吨计价,需要补足余款,款到5日内将货送到。”乙公司收到传真后于4月3日以传真回复:“价格与广告所载不符,当前市场定价为8000元/吨,请依7800元/吨送货。”但是由于甲厂工作人员疏忽,未将传真及时送达甲厂厂长。4月4日,其他公司买走钢板450吨,甲厂还剩50吨钢板。4月5日甲厂厂长才看到乙公司4月3日发来的传真,立即告知乙公司,同意其提出价格,但只能先送去50吨,余货15日送到。乙公司认为甲厂未按约定数量送货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甲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运用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4月1日甲厂广告及乙公司订单是什么性质?
(2)甲厂与乙公司是否成立了合同关系?若已成立,其成立的时间为何日?
(3)4月2日和4月3日甲厂与乙公司双方的传真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1)答:甲厂的广告是要约,乙公司的订单是承诺。因为在甲厂的广告中明确地表明了标的物及其质量、价格的确定方法及“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的字样,因此该商业广告就是一份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而乙公司的订单表明其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写明了购买数量,符合对承诺的规定。 (2)答:成立了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4月1日订单到达甲厂之时。 (3)答:4月2日甲厂的传真属于变更合同的要约。4月3日乙公司表示不同意,因此合同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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