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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某县豆制品加工厂长期以来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的豆腐香味纯正。于是常有同行 来讨“经”。个体户刘某多次讨”经”被拒绝,但他不甘心。终于他与该厂技术主 管赵某联系上了,多次给予恩惠。赵某将该厂制作、经营的情况全盘托出。刘某按 照这些方法制作、营销一段时间后,刘某的业意大有起色,加之刘某兼用其他手段, 致使加工厂的生意越来越不景气。 问:(1)分析刘某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10 分) (2)豆制品加工厂制作、经营方面的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10 分)

答:(1)刘某的行为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 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 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 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刘某是运用利诱的手段,侵犯豆制品加工厂的商业秘密。 (2)豆制品加工、制作、经营方面的信息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