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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江城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县东方钢管厂在济南市某区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济南市某区。双方并且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江城县法院或济南市某区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完毕后,天一公司认为东方钢管厂所供钢管质量不合格,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 问:你认为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何在?

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济南市某区法院和临山县法院。 理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无效,本案应依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济南市某区, 被告住所地为临山县。故此,济南市某区或临山区县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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