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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王刚与聂丽(女)两人离婚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义。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分别向王刚、聂丽进行送达,王刚接受了送达,而聂丽在法院向其送达时,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因此找来聂丽所在居委会的干部作为见证人,并将调解书留放在聂丽住所。 问:在此情况下,该调解书依法是否生效?为什么?

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包括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自愿。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可以反悔,调解书的送达不可适用留置送达。本案中,法院对调解书适用了留置送达,因此,该送达是无效的,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即不能视聂丽接收了送达调解书,只有在双方签收后才生效。本案不具备此情形。故在本案情形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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