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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的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2002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转,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2002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检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5分贝,所处区域为 II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

2002年11月,市环保局向乙厂作出行政处罚:

(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

(2)追缴滞纳金1500元;

(3)罚款5000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

(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家厂选址不当。

(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甲厂的合法权益,解决该案的问题?

1、乙厂的理由不能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及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和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II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实现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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