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甲、乙、丙三人于2005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A.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B. 甲的出质行为有效C. 将甲作为退伙处理D. 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登录 注册 正确答案是: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出自:广东开放大学 >> 广东开放大学 经济法实务(专22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