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更新时间2023/4/12 22:53:00 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问:(1)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该特别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登录 注册 答案:(1)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该特别约定无效。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此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双方违反此规定的约定无效。 出自:学起plus弘成 >> 兰州大学知识产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