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更新时间2023/4/12 22:55:00 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5 分) 答案 登录 注册 答案: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下: (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出自:学起plus弘成 >> 兰州大学知识产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