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分)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A材料,收回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20年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委托加工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 000元。
(2)2020年12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2020年12月25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 000元;
(4)2020年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甲企业收回的A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1 000件,B产品合同价格1 200元/件。
(5)2020年12月31日,库存A材料的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70万元,加工成B产品估计至完工尚需发生加工成本50万元,预计销售B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5万元,预计销售库存A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万元。
要求:
(1)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的有关会计分录。
(2)计算甲企业2020年年12月31日对该存货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答案
(1)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620 000 贷:原材料 620 000 ②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金时:增值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应支付的增值税=100 000×13%=13 000(元)应支付的消费税=(620 000+100 000)÷(1-10%)×10%=80 000(元)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000 ——应交消费税 80 000 贷:银行存款 193 000③支付运杂费: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④收回加工材料时:收回加工材料实际成本=620 000+100 000+20 000=740 000(元)借:原材料 74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40 000(2)计算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①B产品可变现净值=1 000×1 200-50 000=1 150 000(元)B产品成本=740 000+500 000=1 240 000(元)B产品成本> B产品可变现净值,A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价。②A材料可变现净值=1 000×1 200-500 000-50 000=650 000(元)A材料成本为740 000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40 000-650 000=90 000(元)借:资产减值损失 90 000贷:存货跌价准备 9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