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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6/6/8 13: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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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对象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一)申请学士学位者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期间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平均成绩保留到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专科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次,高中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5门次。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合格以上。 (四)学位外语水平认定条件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简称CET4)成绩425分以上(该成绩有限期为五年); 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简称PETS)三级(含三级)以上,笔试成绩合格; 3.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三、授予程序 1.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于每年的12月份按要求认真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继续教育学院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 3.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学位申报者材料报学校学位委员会。 4.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办。 四、附则 1.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与上级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不一致,按上级文件精神办理。 4.本办法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