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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10/23 12:45:00

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汇总12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已经离不开合同。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怎么写合同合法合规?在网上搜索后栏目小编整理出了这些关于“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的知识,阅读本页后你可能会有新的启示和领悟!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等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协议:
   公司股东组成部分: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身份证号及法定地址
   乙方:_____身份证号及法定地址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2、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
   3、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法人代表不愿负责管理与经营的,股东之间可协商另请其他股东或者招聘外来人员主要负责。
   第三条公司注册期限
   公司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__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______.(或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项目、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的,按照协商标准折算为出资金额。)在公司成立后,甲方将拿出_____的股份,作为公司奖励型股份,持续放入公司,奖励给对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
   乙方以__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在共同合作成立有限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合作的各方为: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共同建立和经营
   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暂定,并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为新公司)。
   第三条 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条例、法规规定。 新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第四条 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有限责任公。
   第四章 经营宗旨、目标、范围
   第五条 新公司经营宗旨和目标:
   第六条 新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第五章 注册资金、占股比例、利润分配
   第七条 新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人民币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乙方:以现金人民币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丙方:以现金人民币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的现金出资,在《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投入到新公司的指定帐户。
   第十条 甲乙丙三方按所持股权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承担责任。
   第六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应按约定的出资金额及形式、时间投入认缴出资,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有特殊约定除外)
   第十二条 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第十三条 三方应遵守新公司章程,保守新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将新公司的商业密给第三方。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新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新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重大投资、重要资产的抵押及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
   第十八条 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方担任或委派,对公司股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新公司设监事一人,由方担任或委派,对公司股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新公司法人代表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三条 新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方委任或公开招聘,负责公司运营及日常管理;设副总经理1名,由方担任,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及产品研发等。(副总经理的设置可随公司今后发展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新公司的财务会计,由方委派或公开招聘;出纳人员由 方委派或公开招聘。如果新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在两人以上,方委派人员应担任新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职务。
   第八章 税务 财务 审计
   第二十五条 新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六条 新公司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立会计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