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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李进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黄勤提出反对意见,因为李进目前在工商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林华认为李进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蒋林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30万元。股东黄勤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同学。试问:
(1)李进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说明理由。

(2)蒋林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说明理由。

(3)3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4)股东黄勤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为: 1)李进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董事蒋林不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其任职的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因为其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是指在公司担任特定职务,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与任职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如果允许他们与本公司进竞争,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也与基本的商业道德不相合。 (3)董事蒋林的30万元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 挪 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03储;③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 未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股东黄勤的想法不能实现。 因为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股东不能抽回出资。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是允许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股东黄勤的想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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