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题
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甲与乙签订地板砖买卖合同,约定乙于合同订立后30 日内向甲出售3000m2地板砖,单价100元/ m2,乙负责代办托运,交货地点为甲公司工地所在地,货到付款。乙于合同订立后第10天发出了3000m2地板砖。甲于地板砖发出当日向乙表明自己无能力付款。
乙寻找新买家,3天后与丙(丙与甲同处一地)签订合同,约定:丙买下3000m2地板砖,单价95元/ m2,丙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全,货到后15天内付清;如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与丙订约后告知甲解除合同。

地板砖托运后的第4天遇上泥石流,毁损1000m2。丙于地板砖托运后第5日收到2000m2完好无损的地板砖,丙以其未能如约收到3000m2地板砖为由拒绝向乙付款,并主张乙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问题]

(1)乙在与甲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主张解除合同是否有合法依据?

(2)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是否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地板砖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丙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为: 答:有法律依据。 甲于地板砖发出当日自己未届还款期前向乙表明自己无能力付款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单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乙在与甲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答: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可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基于预期违约的单方解除合同不排除违约责任,甲违约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乙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答: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地板砖的损失应由乙承担。根据合同规定,乙方代办托运,在途货物发生损毁与收货人无关,由乙方负责全部货损善后事务。 丙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丙以其未能如约收到3000m2地板砖为由拒绝向乙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乙方因遭遇泥石流而毁损部分地板砖导致部分交货,属于部分履行合同,丙可以主张继续履行补交货物或者仅支付所收货物的价款,泥石流系不可抗力,乙可以主张免除无法按时足量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 丙主张乙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既规定定金又规定违约金条款的,只能选择其一使用,不可并用。在本案中,违约系由不可抗力泥石流引起,属于可免责事由,丙可以向乙主张违约责任,但该责任可能因乙的免责主张而归于落空,难以得到支持。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