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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 8:53:00

体育课上,小朋友在老师的指导下在操场上玩“老狼老狼几点钟”的追逐游戏。活动前,老师已经带领孩子们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活动中,幼儿杨阳被扮演老狼角色的幼儿王蒙定为追逐目标,不料在一次转身奔跑躲闪中,杨阳突然一下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在场教师林晓立即与幼儿园保健医生为杨阳进行骨折肢固定,并送院治疗。但事后,杨阳的家长还是向幼儿园和王蒙的家长提出损害索赔。幼儿园认为这是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不应负法律责任;王蒙的家长则认为王蒙追逐杨阳是正常教学活动中的合理行为,是杨阳自己失去平衡跌倒的,王蒙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此次事件涉及幼儿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事故中青青受损害的事实存在,但教师、帅帅均无过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教师对体育活动游戏组织合理,活动前检查清理的场地,对幼儿服装也做了检查调整;所选的活动内容也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没有超出幼儿现有的运动水平;并在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做了详细说明,游戏前进行时一直在旁边看护;运动场地也合乎规定。而帅帅并没有违法游戏规定,也没有故意伤害青青。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任课老师和帅帅都无需承担责任,青青的摔倒纯属意外。至于幼儿园方面,事故发生前,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从而免除民事责任。总而言之,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幼儿伤害的因素是幼儿突然失去平衡,这是幼儿园及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和不能避免,所以幼儿园无法律责任,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