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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4/7/5 16:51:00

李某(妻)、刘某(夫)夫妇育有三子,即刘甲(已故)、刘乙、刘丙。刘某已于2009年12月去世。李某今年已88岁,丧失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需要他人照料生活,每月仅领取国家养老补贴,无其他收入。自刘某去世后,李某一直与长子刘甲一家共同生活。次子刘乙、三子刘丙均系某村农民,刘丙为低保户,每月领取低保金。2010年起,李某曾在刘丙家短暂居住过17个月。长子刘甲于2016年12月去世后至2021年2月,李某与刘甲之妻张某共同居住,由张某照顾李某生活。

2021年2月,李某因不满意刘乙、刘丙不参与赡养事宜,要求刘乙、刘丙支付2009年12月至2021年2月的赡养费230,000元。

材料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26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15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19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综合题 (100 分)
(1)问题1:李某要求刘乙、刘丙支付赡养费,是否合法有据?(30分)

(1)根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老年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主要是其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等与老年人具有血亲关系的人。(10分)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协助赡养义务,配偶一旦去世,另一方的协助赡养义务也就自然终止。因此,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5分) 依据本案事实,李某年届八旬,早已丧失劳动能力,且行动不便,每月仅靠领取国家养老补贴生活。刘甲、刘乙、刘丙作为李某的子女均对李某负有赡养义务。李某在丈夫刘某去世后,除曾在刘丙家短暂居住过17个月之外,一直与长子刘甲一家共同生活。刘甲去世后,尽管其妻张某作为儿媳,对婆婆李某并无法定赡养义务,但是张某与李某共同居住,并照顾老人的衣食起居。因此,李某要求次子刘乙、三子刘丙支付赡养费用并无不当。(15分)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