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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4/9/25 15:34:00

简述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关系。

合伙人共同出资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共同构成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但是两者性质不尽相同。 (1)关于合伙人出资财产的法律性质。因为现金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所以合伙人以现金出资的,应该归合伙人共有;以实物出资的,如果合伙人约定以实物的所有权出资,则实物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如果约定以实物的他物权出资,则出资实物本身并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如果以技术专有权出资,则该项技术为合伙人共有(准共有);如果是以技术的使用权出资,则此技术不构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该项使用权也成为合伙人准共有的对象;以信用、不作为出资的,出资人和合伙人之间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关于合伙期间经营积累的财产。因为该类财产是合伙人共同经营行为的结果,在分割以前,全体合伙人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每个合伙人在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合伙财产以前,无权单方面要求分割或者转让其财产,所以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具有合伙人共同共有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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