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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4/9/25 15:42:00

2019年6月25日起, Z公司陆续向W公司出租钢管、扣件, 2019年8月 23日,Z公司(出租方)与W公司(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W公司向Z公司租赁钢管、扣件,租期自2019 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合同中双方具体约定了各种器械的租金、履约方式、双方责任,以及违约责任。2019年9 月19日,W公司支付押金5万元。2020年年初,某全球性疫情暴发,W公司为响应国家号召延迟复工。截至 2020年6月30 日,W公司陆续归还部分租赁货物后,尚欠部分货物未归还。根据合同约定,因W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现需支付 69万元,W公司支付16万元租金后,尚欠 53 万元(未抵扣5万元押金)。W公司主张,疫情期间产生的租赁费应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减免。 请分析W公司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W公司的主张应得到支持,该主张符合公平原则。因疫情防控需要W公司实际停止施工,如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计算租金,有违公司原则。故W公司要求减免停工期间租金的主张应得到支持。考虑到双方对于全球性疫情的发生均无法预见,出租钢管、 扣件等建筑辅助材料获取相应租金,是Z公司最主要的营业收入来源,疫情发生对Z公司的经营亦有一定影响,而W公司在疫情发生前即未按约支付租金,在疫情发生后未及时与Z公司沟通减免租金事宜,在工地复工后仍未及时给付租金,导致诉讼。故以双方共担停工期间损失为原则,平衡双方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应支持W公司的主张。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