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1)本案涉及意思表示的解释以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 (2)本案中甲说"先拿去用吧",实际上是拒绝了乙"给我吧"的要约,而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乙走时将照相机带走则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所以甲乙之间属于借用关系。乙在借用期间占有甲的照相机,又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主张返还照相机,只能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首先,关于甲的意思表示的含义问题。甲 说"先拿去用吧",按照文义解释,甲实际上是借用的意思表示,而非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此仍有疑问,结合目的解释的规则,甲所欲达成的目的实际上也是借用,而非赠与,这一目的是为乙已知或者明知的。 其次,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问题。《民法典》第 311 条第 1 款第 1项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由此可见,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该第三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的丙就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最后,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