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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五个教学大纲。它们是:原教育部1956年颁布的《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草案)》,1963年颁布的《全日制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草案)》,1978年颁布的《全日制十年制学校小学语文教学大纲(试行草案)》和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颁布的《全日制小学语文教学大纲》,1988年颁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语文教学大纲(初审稿)》。上述五个小学语文教学大纲,产生于建国以后的不同时期,有着各自的特点,但对于明确学科性质、教学目的要求,指导教材编写,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起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