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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5/9/28 9:20:00

2021年12月9日,甲在其工作场所收到乙邮寄的快递包裹,包裹内是一件寿衣。快递面单上所载的收件人为甲,收件电话为甲的电话,收件地址为甲的工作地点,寄件人署名为乙。后甲与乙取得联系,乙称其为平台商家,甲要求乙提供下单人的信息,乙未予提供。甲认为乙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其私人生活安宁和人格权,故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问题:法院能否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对于甲要求乙赔礼道歉的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对于甲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因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乙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乙向原告甲邮寄包裹,快递面单上载有甲的姓名、电话、工作地点等个人私密信息,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取原告上述个人信息的方式及其正当性,且其邮寄的物品本身具有特殊含义,易让人产生消极的联想,给甲造成了一定困扰,故其向甲邮寄寿衣的行为侵害了甲的私人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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