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票据抗辩的范围由可以进行票据抗辩的事由决定的。票据抗辩的事由有两大类(一)票据权利不存在之抗辩,包括:⑴应记载事项的欠缺;⑵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⑶变更应禁止变更的记载事项;⑷票据能力欠缺;⑸签章被伪造;⑹到期日未届至;⑺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⑻票据权利因法院的除权判决而消灭;⑼票据权利因保全手续的欠缺而消灭;⑽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⑾违反记载。(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之抗辩,主要有:①票据债务人基于与自己有直接票据关系的持票人之间的某种关系而进行的抗辩;②无对价抗辩;③明知有抗辩事由的,仍为票据的受让;④其他有关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