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公众”?简述其基本特点。
公共关系工作对象统称为公众,公众这一概念在公共关系学中有其特定含义。在公共关系学里,“公众”与“大众”、“群众”是有区别的。它不是泛指社会生活中的所有人或大多数人,也不是泛指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部分人,而应具体地称为“组织的公众”。其特定含义是:与一个社会组织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对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现实的或潜在影响力的个人、群体和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公众必须是与某一组织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关系,并且对组织的目标与政策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个人和团体。简言之,公众与组织之间必须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作为公共关系的运作客体,公众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们是:
(1)群体性。从组织的角度来说,公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群体的特征。常见的群体可划分为三个层次:①法人群体,即依法成立的社会实体,如工厂、机关、学校、医院等,它们都拥有一定的财产和生存空间,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②任务群体,即在一定的时间内暂时汇集到一定地点,从事类似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共同目标的社会成员集合体,如图书馆里的读者,商店的顾客,风景区的游客等。③角色群体,即指具有某一共同身份或从事某一共同职业的社会成员集合体,如学生、工人、干部、教师、医生等。
了解公众的群体特点,对于组织根据目标与环境确定选择公共关系对象非常重要。因为,任何组织的公众都是由各种群体相互交织、相互渗透而构成的。
(2)同质性。即公众的形成是由一个组织的性质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具有相似目标和性质的组织往往拥有相似的公众。如,所有企业都要向顾客销售产品,因此,所有的企业都有顾客公众;所有的企业都要有员工从事生产,因此,所有的企业都有员工公众。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社会群体各自有其独立性,但凡是因同一个问题而形成的公众都是同质的,即公众相互之间存在某种共同点,如共同的需要、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共同的背景、共同的兴趣等。这些共同点使一群人、一些团体或组织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态度与行为,便成为一个组织的公众。
(3)变化性。公众不是封闭僵化、一成不变的对象,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任何组织面临的公众都在不断地变化,他们的性质、形式、数量、范围等方面随着主体条件、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明确公众的变化,组织才能随时修改计划,采取公共关系有效措施,让公众向着有利于组织的方面变化。
(4)相关性。公共关系所指的公众不是抽象意义上的人民大众或劳苦大众,而是指与特定社会组织相关联的个人、群体和组织。这种关联性是由组织与公众间的相互利益关系决定的。一群人之所以成为某一组织的公众,是因为他们与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即他们的意见、观点、态度和行为对该组织的目标和发展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影响力、制约力,甚至决定该组织的成败。同样,该组织的决策和行为也对这些公众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影响力、作用力,制约着他们利益的实现、需求的满足、问题的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