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案
答:本应纳税额:A向甲国(240—200)x20%=8(万美元);
C向丙国(300—240)×50%=30(万美元);
跨国公司共应纳税8+30=38(万美元)。
采取避税方法后纳税额:A向甲国(210—200)×20%=2(万美元);
B向乙国(280—210)×30%=21(万美元);
C向丙国(300—280)x50%=10(万美元);
跨国公司共应纳税2+21+10=33(万美元)。
减少纳税额:38-33=5(万美元)。
(2)甲、乙、丙三国的税收有何变化?
答:本应得到税收:甲国8万美元;乙国0;丙国30万美元。
采取避税方法后得到税收:甲国2万美元;乙国21万美元;丙国10万元。
(3)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方式是什么?
答:该跨国公司采取的国际避税方式是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4)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什么?依据我国法律如何具体操作?
答: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通过正常交易原则进行调整。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4条操作。第54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