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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某跨国公司在甲、乙、丙国有A、B、C三个关联公司,三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30%和50%。A公司为C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的零部件。A公司以2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本应以24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售给C公司,经C公司组装后按30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为减轻税负,A公司将该批货物以21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以28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C公司组装后以300万美元的价格投放市场。问:
(1)该跨国公司通过上述方法减少纳税多少万美元

答:本应纳税额:A向甲国(240—200)x20%=8(万美元); C向丙国(300—240)×50%=30(万美元); 跨国公司共应纳税8+30=38(万美元)。 采取避税方法后纳税额:A向甲国(210—200)×20%=2(万美元); B向乙国(280—210)×30%=21(万美元); C向丙国(300—280)x50%=10(万美元); 跨国公司共应纳税2+21+10=33(万美元)。 减少纳税额:38-33=5(万美元)。 (2)甲、乙、丙三国的税收有何变化? 答:本应得到税收:甲国8万美元;乙国0;丙国30万美元。 采取避税方法后得到税收:甲国2万美元;乙国21万美元;丙国10万元。 (3)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方式是什么? 答:该跨国公司采取的国际避税方式是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4)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什么?依据我国法律如何具体操作? 答: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通过正常交易原则进行调整。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4条操作。第54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王老师:19139051760(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