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丁某2008年3月被某纺织厂录用,合同期自2008年3月25日至2011年3月25日,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2008年9月15日,该厂发现丁某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工作,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丁某不服,于2009年1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问:(1)纺织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不应该受理此案? 答案 登录 注册 (1)纺织厂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因为该厂发现丁某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工作,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已超过试用期,所以不能解除。 (1)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因为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出自:江开 >> 湖南大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