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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更新时间2023/4/3 12:59:00

冯某为某公司员工,主要从事外事接待工作。2005年12月24月冯某在下班途中,绕道3公里到花卉市场订制公司第二天举办圣诞酒会所需的鲜花蓝,在从花卉市场返家的途中发生车祸受伤。当地劳保部门依其申请认定其工伤。公司认为,订制鲜花蓝本应是冯某在上班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为图方便其改在下班时间完成,属于不服从公司的指挥安排,其所受伤害应由其自己承担,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结合此案例分析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理基础。

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冯某应属于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要件:(1)时间要件。即工伤一般只限于工作时间之内所发生的急性伤害。(2)空间要件。雇主(及其代理人)的权威(或管辖)及其影响之下从事职业活动的全部区域。它包括:①日常的固定工作区域和不确定工作区域。②受雇主指派到日常工作区域以外从事份内业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的区域。③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而经常变动的工作区域。④上下班的途中区域。包括职工日常的上下班路途,因特殊原因(如交通阻塞、临时禁行等)的折途路线;对于工作区域不固定的职工,指其在居所与第一工作地点及最后工作地点之间往返的路途;职工请病、事假、结束诊疗和个人事务处理后前往工作地点的最短路途。(3) 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伤害与职业活动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构成了工伤认定的因果关系要件。 本案中冯某受伤是在上下班途中,争议的焦点是其上下班途中绕道3公里,是否算工伤。冯某绕道是为公司活动准备物质,其尽管没有服从公司的安排,抽出单独时间办理事情,但他是为公司的利益,且为节省工作时间,其伤害是与职业活动有关,应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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